一、案件名称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一案。
二、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8日,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赣州市某工程项目巡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将基坑中有雨水夹杂泥浆、砂和杂物的污水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规定排水项目属于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确定违法主体为劳务分包人为深圳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并补办排污许可证,当事人经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排放污水,随后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于2022年3月2日取得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且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经勘查调查、法制审核、集体研究讨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深圳某公司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第五十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放污水,并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认错认罚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深圳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1.本案中工地内排放的雨水夹杂泥浆、砂和杂物的水体是否属于污水,是否需要污水检测报告才能认定为污水;2.本案中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排水项目属于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而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主体为总承包单位,行政处罚对象为总承包单位还是劳务分包人。
(二)延伸分析。在执法实践中,某小区存在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水现象,而该小区建设单位早已离场,目前由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物业公司表示申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属于开发商企业职责,从而推卸责任,不配合执法。污水的认定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检测工具,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仅能凭肉眼辨别,加上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导致调查难、取证难,易引起行政争议。
(三)存在难点。市政管网是城市地下隐蔽工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管网走向、进水BOD浓度、COD浓度等需由专业人士认定,执法人员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检测工具,导致发现问题难,调查取证难。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排水方面的典型案例,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由于排水指标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或者基本建设程序不符合要求等种种原因,不能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具体办案中,当事人提供大量资料意图证明该企业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在企业建设、投产中一直帮助其协调,但是均不能掩盖其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
执法部门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定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建议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充分体现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的维护。
五、法律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52页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
1.未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单位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单位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一般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提供(编写)单位: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蔡继冰 联系电话:18720797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