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单位起草了《赣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zcgsrk@163.com;
2.通信地址:赣州市八一四大道89号;邮政编码:341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
附件:赣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赣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大件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快无废城市建设,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村地区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家具,包括床、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堆放收集点的设置及大件垃圾收运等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其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选用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形式,减少大件垃圾产生。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废旧家具二手交易、以物易物、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的循环使用。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配套环卫设施标准建设特殊垃圾投放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设施档案。特殊垃圾投放点在建成入住初期作为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点,装修基本结束后作为大件垃圾投放点。
已建成区域按照相对集中、不扰民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因地制宜设置责任区大件垃圾投放点;确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小区、散居楼幢、老旧片区等,应按照每个社区网格至少1个投放点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实施。
大件垃圾投放点应有防雨淋、防渗漏措施和明显的标志标牌,并提示注意事项,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大件垃圾投放点在设置完成后,管理责任人应于30日内报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投放点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做好设施维护和日常保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大件垃圾管理台账,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大件垃圾排放登记。
收运服务单位应与管理责任人和拆解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记录大件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确保大件垃圾处理安全、环保、物流可追溯。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拆解处理场所的居民应登记来源、数量等信息。拆解处理场所应记录资源化产品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各县(市、区)应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作为大件垃圾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
(二)通过直接联系、电话或者网络办理,预约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三)通过直接联系、电话或者网络办理,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第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提供大件垃圾预约上门运输服务,服务价格应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并在相关平台公示。
支持清扫保洁企业、垃圾收运企业等环卫企业延伸服务,合理确定预约上门回收价格并公示,与大件垃圾产生者协商一致后,开展大件垃圾上门代运、代投服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开展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经营服务。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信息平台集中公布各县(市、区)大件垃圾收运单位、预约收运方式和服务价格、联系方式。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大件垃圾收集方案,明确收运频次,公布辖区内投放点、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处置场所具体位置和联系方式;推动建设健全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现有便民服务热线或行业公众号等平台,提供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报价查询、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收运等功能,为市民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信息和便捷的上门回收服务。
第十二条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备大件垃圾收运能力,按环卫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工作,不应随意行驶。各项制度健全,能够规范作业,在预约时间内完成收运(确需推迟收运的情况下,需48小时内完成收运);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车辆,条件不具备的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大件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按照要求喷涂标识,注明车辆编号及监督电话等。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良好。按要求安装定位系统等信息化管理装置,其信息应接入政府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全程可溯源。
(三)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检查,并禁止混合收运其他类别的垃圾。做好防尘降噪工作,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做到安全、卫生、妥善搬运。
(四)对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名称、牌号、大件垃圾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收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部门签发回执,按照要求定期将登记资料和回执报送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供便捷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大件垃圾在收集、运输与贮存管理过程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应交由指定的专业处置单位拆解、处理。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应优先考虑再使用,无法再使用时,应实现再生或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指定大件垃圾投放点之外抛弃、堆放大件垃圾,禁止将其他生活垃圾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堆弃在大件垃圾投放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出现以上现象应予以劝阻,并责成改正,对劝阻无效的,及时告知所在区域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从事大件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县(市、区)主管部门。
(二)应建立管理台账,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大件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用途等信息进行登记,定期报送县(市、区)主管部门;
(三)大件垃圾拆分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有效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四)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处理,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五)具备条件的大件垃圾处理厂,可对大件垃圾进行再生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拆分过程中分离的玻璃、金属、塑料、木材等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可纳入可回收物资源利用渠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生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渠道。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件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大大件垃圾规范投放宣传力度,按照《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对大件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再生使用、拆解、再生利用、残余物处理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