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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3-01 10:22:00访问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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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赣州市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应以人民为中心,提高市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快建设公园广场、绿道绿廊、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构建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景观多样的园林绿化网络,逐步打造特色花景、四季有花、繁花似锦的园林景观,推进赣州园林绿化从“见绿”向“品质化”转变。

第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移交实施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专项审查,并视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等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规划批复文件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未取得设计方案规划批复文件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制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时,结合用地现状应建设彩色沥青园路和绿道,提高园林绿地文化、游乐、体育、科普教育功能;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宜采用钢混等结构形式,减少使用木质结构。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绿化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及相关宣传媒介上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及市民监督,并严格按已备案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单位提交备案,且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

第八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绿地灌溉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给水管网不得与其他管网混接共用。

第三章建设施工

园林绿化树种选择应遵循植物多样性、适地适树原则,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名贵树种与经济树种合理搭配,利于绿地群落稳定、节水、可持续发展,丰富城市植物多样性,形成生态稳定性的复合式植物群落。

第十条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树干挺拔、树形端正、树木全冠、树叶繁茂、环境适应性强、易栽植、耐修剪、易萌生的树种;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适当使用在本地适应多年生长良好的外来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以常绿树种为主,且高大浓荫与美化、香化、彩化相结合,花果无污染;原则上胸径12-18cm宜。宜选择小叶榕、樟树等常绿树种,不宜选择大叶榕等易破坏道路、排水管网等设施的树种。

第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工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规模、类别和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假山建造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四)绿化给水、排水、照明系统以及施肥等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第十乔木种植树穴应根据土球大小确定,一般深80-100cm、宽100-120cm挖掘种植穴时,挖掘出可利用的栽植土应放在隔离布上,不得直接堆放在路面污染环境,渣土应及时运走;种植土与腐熟的有机肥应拌匀,分层压实回填种植土;种植土的表层应清洁,种植土粒径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要求。

第十道路分车绿带建设应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新建道路分车带绿地栽植后,种植土表层平面应整体低于侧石至少5cm,不进行高堆坡;行道树栽下后,土球表面应低于人行道路面10cm,采取栽植麦冬、铺草皮等地被植物或透水护树板等方式进行覆盖;道路路侧绿带或边坡绿带以及公园广场绿地可结合景观需要适当进行地形造型,地形造型应自然顺畅,接壤处应低于路面或侧石至少5cm,向绿地延伸至少50cm

对于已建成的绿地,应按照上述标准逐步实施降土封尘工作,用麦冬等地被植物消除绿地、行道树树穴裸露黄土。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公共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参建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有关程序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单位不得移交,项目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范围,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和已备案的绿化设计方案,从严把关,核查“多测合一”测绘报告,抽查绿地面积,复核单位、居住区绿地率指标。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该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养护监管

第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该工程在养护期内(一般不少于1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合同执行)的日常养护、保洁、维护工作,达到植物健壮、景观优美、干净整洁、设施完好。

第十养护期内考核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园林绿化职能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养护考核组,开展季度考核。

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工程费用时,应充分结合考核组季度考核结果情况支付。

第十养护期内考核内容包括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灌溉等各类设施维护,园林景观的完整性、园林植物成活率、绿地卫生保洁的及时性、植物养护的长效性、园林设施的完好性等。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考核记录台账,对考核出现的问题,进行取证、记录,下发整改通知单至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对限期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养护期内发现施工、养护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若施工单位不能按期整改的,建设单位可指定其他施工单位实施,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养护期内各园林绿化项目开展争先创优评比活动,每季度评选一次,凡被评为先进的工程,将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通报表彰,作为推荐优质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移交验收

第二十养护期满前三个月,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申请交接联系单,建设单位提供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文本)至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邀请项目养护考核组成员单位及时进行移交验收。如验收合格,园林绿化职能部门应于一个月内接管。

(一)移交验收内容:根据批复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进行逐项移交验收。1.绿化部分:按乔木、灌木、模纹、花卉、草坪和地被共六个分项分别验收。2.土建部分:园路、广场、台阶、建筑物、构筑物、检查井等进行分项目验收。3.水电安装部分:地下管网、喷淋灌溉系统、配电箱、监控设施、灯具、电缆等进行分项目验收。

(二)移交验收方式:1.乔木、灌木全部进行实测实量,分别验收规格、成活数量和长势并随机抽查树穴内的浮土、建筑垃圾等是否清理整治到位(抽查比例不小于1%)。2.模纹、花卉、草坪和地被分块验收规格、种植密度和长势,实测实量面积。3.土建分项,园路、广场、台阶、铺装面层有无脱落、松动、破损等质量问题;木结构、铁质构件、钢筋砼外表面油漆有无脱落、起壳、褪色等质量问题;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是否有安全隐患,防水层有无渗漏等。4.配电箱、监控设施、灯具等设施安装是否牢固,使用功能是否完善,有无安全隐患等;给水管网试压是否合格,灌溉系统是否完备,是否有水源,喷灌系统是否能覆盖绿地;排水管网是否办理排水许可。

第二十移交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处理

(一)若绿地内乔木、行道树质量缺陷量在8%以内,灌木、地被质量缺陷量在6%以内且总体缺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竣工结算金额10%(含),不影响绿化整体景观效果的,原则上予以验收移交,超过上述限额的则不予验收移交。

(二)验收移交后,缺陷苗木补植按第二十条规定的养护质量缺陷处理,管养时间自苗木补植起向后顺延至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养护期,或由原施工单位与养护接管单位协商委托其管养。

(三)施工单位原则上在养护期满移交前6个月内不再补植乔灌木,3个月内不再补植草坪及地被苗木。补植时间至移交验收时间不足3个月按突击补植苗木处理。如确需补植,突击补植的苗木由原施工单位继续管养,管养时间为补植苗木时间向后顺延至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养护期,或由原施工单位与养护接管单位协商委托其管养。

第二十具备移交验收条件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园林绿化职能部门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凭验收确认单,将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园林绿化职能部门。

第七章信用评价

第二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调整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符合下列要求的,相关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园林绿化行业领域优质企业名录,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对优质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降低日常检查或者抽查频次,优先推荐企业参与绿化行业领域评先评优,以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

(一)严格按规划和设计方案实施,景观和生态效益明显,获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二)建设和养护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节约型园林新技术,起到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

(三)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

(四)其他符合诚实守信行为的。

第二十  根据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定项目参建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内,加大日常检查或者抽查频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进行重点审查。按相关规定,存在认定为“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报送至“信用中国(江西赣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九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附则

三十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3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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