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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队以案释法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5 17:26:22访问量:

五大队以案释法材料

关于XX项目塔式起重机未办理

安装告知手续擅自安装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XX公司

【案情介绍】

201849日,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接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XX项目”项目2台塔式起重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擅自安装的违法案件(赣市行立交字〔2018xx号),大队指派李赣兴、陈天亮负责该案件的查处并于2018416930分到“XX项目”项目工地进行勘查、了解和取证,经到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x#1台、x#1台共2台塔式起重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已擅自安装。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可处罚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此,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于当日对XX公司下达了《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行改字〔2018XX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在201841614:30分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及该《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到直属五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

根据违章实事、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xx元。2018523日局法制科召开案件评审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批准行政处罚3万元。2018年月日,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对XX公司下达了《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市行罚先告字〔2018XX号)和《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市行罚听告字〔2018XX号),告知拟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年月日,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对XX公司下达了《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行罚决字〔2018XX号),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xx罚款。XX公司表示接受本次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18年月日前往指定银行履行缴纳了行政罚款。

【适用法律】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处理结果】

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对XX公司的违章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XX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塔式起重机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人民xx元。

2、责令XX公司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补办相关手续。

2018年月日,大队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XX项目项目工地,其在《送达回证》上确认送达签字。

【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XX公司对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XX公司违章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12018416日,我大队行政执法队员向对XX公司下达了《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行改字〔2018XX号)证明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责令XX公司停止违章的事实。

22018416日,我大队行政执法队员在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办公室对XX公司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于416日当日在XX项目项目塔式起重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擅自安装的违章事实。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XX公司在XX项目项目塔式起重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擅自安装的违章行为,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认定为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应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对罚款数额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刘某违章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决定对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xx元整的行政处罚。

【告知权利】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剖析总结】

为了更好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

结合已办理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

就本次“XX项目项目塔式起重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擅自安装行政处罚案例”而言,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五大队以案释法,主要围绕案情介绍、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方面展开,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下达等进行了着重说明,经过对本案例的剖析,对于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而言,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规的了解,更加深了对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步骤的了解,让我们懂得了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普及法律知识、如何更好的践行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对于普法对象而言,能让广大普法对象更加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让广大普法对象切身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通过本次以案释法,广大普法对象能够有效的避免日后一些对城市道路挖掘相关法律和程序尚未了解透彻的普法对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总之,本次以案释法对于普法活动来说,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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