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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11:46:08访问量:

行政机关: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刘某

【案情介绍】

2017715日,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郭亮、李健巡查至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格兰云天大酒店门前人行道时发现刘某未经审批在此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过测量63米,宽0.6米,总面积共37.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于当日对刘某下达了赣市行停字[2017]第500030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章,并在201771515:30分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及该《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到直属五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

根据违章实事、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4000元。2017715日我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批准立案。2017719日,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对刘某下达了赣市行告字[2017]第500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仟元的行政处罚,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17722日,直属五大队执法队员对刘某下达了赣市行处字[2017]第5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仟元罚款。当事人刘某放弃陈述和申辩后并于2017727日前往指定银行履行缴纳了行政罚款,表示接受本次行政处罚无异议。

【适用法律】

《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理结果】

依照《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的违章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刘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章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仟元整(¥4000.00元)。

2、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恢复原状

2017722日,大队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刘某手中,其在《送达回证》上确认送达签字。

【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刘某违章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1、2017715日,我大队行政执法队员向对刘某下达了赣市行停字[2017]第500030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证明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

2、2017715日,我大队行政执法队员在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五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刘某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于715日当日在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格兰云天大酒店门前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章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刘某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格兰云天大酒店门前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章行为,依照《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应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罚款数额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刘某违章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告知权利】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剖析总结】

为了更好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

  结合已办理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

  就本次“关于刘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例”而言,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五大队以案释法,主要围绕案情介绍、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方面展开,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下达等进行了着重说明,经过对本案例的剖析,对于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而言,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规的了解,更加深了对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步骤的了解,让我们懂得了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普及法律知识、如何更好的践行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对于普法对象而言,能让广大普法对象更加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让广大普法对象切身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通过本次以案释法,广大普法对象能够有效的避免日后一些对城市道路挖掘相关法律和程序尚未了解透彻的普法对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总之,本次以案释法对于普法活动来说,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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