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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XX公司增加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5 17:30:02访问量:

行政机关: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赣州XX公司

【案情介绍】

2018520日,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七大队执法队员李红、陈婷接到市城乡规划局移送的移送函关于赣州XX公司在开发建设的XX项目地下室一层临园林下沉广场处向南侧扩建,增加建筑面积(944.9),并增设地下室出入口,该建设行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此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直属七大队执法队员于当日对赣州XX公司下达了赣市行改字[2018]XX号《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在201852215:30分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及该《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到直属七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

根据违法建设事实、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直属七大队执法队员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97276.07元。2018522日我局法制审核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为此批准立案。2018724日,直属七大队执法队员对赣州XX公司下达了赣市行罚先告字[2018]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柒拾陆元零柒分的行政处罚,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726日,直属七大队执法队员对赣州XX公司下达了赣市行罚决字[2018]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赣州XX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并于2018724日前往指定银行履行缴纳了行政罚款,表示接受本次行政处罚无异议。

【适用法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依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赣州XX公司的违规建设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赣州XX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赣州XX公司在XX地块开发XX项目地下室一层临园林下沉广场处向南侧扩建增加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XX

3、责令当事人在我局行政处罚到位后,再行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核实手续。

2018729日,大队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赣州XX公司,其在《送达回证》上确认送达签字。

【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七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赣州XX公司对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七大队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当事人赣州XX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12018520日,我大队行政执法队员向对赣州XX公司下达了赣市行改字[2018]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七大队责令当事人赣州XX公司停止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22018522日,我大队行政执法队员在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七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钟某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于520日当日在赣州市XX项目地下室一层临园林下沉广场处向南侧扩建增加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事实。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对当事人赣州XX公司在赣州市XX项目地下室一层临园林下沉广场处向南侧扩建增加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其违法行为应依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罚款数额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赣州XX公司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剖析总结】

为了更好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

结合已办理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意识,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

就本次“关于赣州XX公司在XX地块开发建设XX项目地下室一层临园林下沉广场处向南侧扩建增加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案例”而言,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七大队以案释法,主要围绕案情介绍、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方面展开,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下达等进行了着重说明,经过对本案例的剖析,对于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而言,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法律法规的了解,更加深了对城市管理执法程序、执法步骤的了解,让我们懂得了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普及法律知识、如何更好的践行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对于普法对象而言,能让广大普法对象更加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让广大普法对象切身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通过本次以案释法,广大普法对象能够有效的避免日后一些对城市规划领域相关法律和程序尚未了解透彻的普法对象擅自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下建设的行为。总之,本次以案释法对于普法活动来说,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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